戏曲艺术焕发新的魅力和风采(2)******
戏曲艺术来自民间、成长于民间,生动展现了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审美理想,以人民性为厚重底色,涵养着中国人共同的精神家园。戏曲在艺术形式、思想内容、表达手法上都具有鲜明特色。作为在中国社会流传千载、广泛普及的文化载体,戏曲在赓续文脉、弘扬传统文化上的作用尤为突出,具有显著的传承性特征。
正是缘于中华文化源源不断的滋养,戏曲艺术才能卓然屹立于世界民族艺术之林,璀璨夺目。而今,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需要戏曲艺术进一步扎根中国大地,萃取传统文化精华,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夯实戏曲创新创造的文化根脉。
近来,国家深化高等教育学科专业体系改革,艺术学门类专业目录调整中的一大亮点是把戏曲与曲艺等传统艺术门类与一级学科并列,这在戏曲艺术发展史和戏曲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抓住契机,加快中国戏曲学派建设发展,拓展、丰富和完善戏曲艺术知识体系,用我们自己的语言将戏曲内涵总结好梳理好,将其中蕴含的中华文明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提炼好展示好。强调戏曲艺术的文化根脉和民族特性,不是故步自封、盲目排外,而是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让戏曲在世界文学艺术领域更好彰显中国气派、中国风范。
立足艺术特质,推进守正创新
戏曲艺术包容万端、自成体系、雅俗共赏,是我国传统艺术的典范。研究和发展戏曲艺术,要立足艺术本体,探寻戏曲之所以成为戏曲的内在规定性,进而以守正创新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戏曲艺术焕发新的魅力和风采。
戏曲艺术合歌舞、说唱、滑稽戏于一处,熔诗歌、音乐、舞蹈、美术等于一炉,集唱、念、做、打于一身,汇时间艺术、空间艺术于一体,建立起以舞台表演为核心的复合演剧体系,在世界三大戏剧体系中综合程度最高。戏曲艺术反映生活的基本手法,最主要、最突出的在于虚拟性,对舞台时空的处理简洁灵动,极力追求神似而不一味追求形似,极大增强了艺术内涵和感染力,形成了具有中国人审美特性的舞台艺术风格。高度的程式性是戏曲艺术又一个显著特质,它是反映生活的具体化表现形式,将生活动作加以合理的抽象概括,赋予舞台表演规范化的格式,并由此延展至其他各个方面,经过长期艺术实践发展为约定俗成的基本规制。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