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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航天发射场具备全年常态化发射能力******

  光明日报北京1月9日电(记者章文 通讯员黄国畅)北京时间2023年1月9日6时00分,我国在文昌航天发射场使用长征七号改运载火箭,成功将实践二十三号卫星发射升空,卫星顺利进入预定轨道,发射任务获得圆满成功。“此次任务的圆满成功展现出文昌航天发射场已经具备全年常态化发射能力。”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党委书记董重庆表示。

  站在庆贺任务成功的“大红屏”前,被称为“梦圆天团”的发射场控制室倍感振奋。发射场控制室主任,空间站天和、问天、梦天三舱发射任务01指挥员廖国瑞表示,文昌航天发射场是中国空间站建造母港,2年时间内,中国空间站三大舱体、四艘货运飞船从这里陆续成功飞向太空,造就了筑梦太空的坚实底座和底气,助力中国航天事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不断迈出新步伐。

  在刚刚过去的2022年里,发射场隶属于的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奋力夺取22次全年航天发射任务连捷全胜,突破了该中心2021年创造的21次成功发射的纪录。

  据了解,针对此次任务,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党委进行了组织指挥模式优化、火箭测试发射流程优化等方面的专题研究分析,精细运行一体化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发射场质量确认制,为发射任务圆满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发射用时越来越短、发射能力越来越强,得益于中心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攻关扎实举措。据悉,后续西昌卫星发射中心还将重点围绕新一代载人火箭发射工位、重型火箭发射工位等拓展建设内容,同步开展配套体系建设,为载人登月、深空探测、行星探测、空间站建设应用与发展、低轨互联网星座组网等提供强有力支撑,逐步实现世界一流航天发射场建设目标。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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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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