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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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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缉私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全国海关开展“国门利剑”“风雷”联合行动,深化全员打私,严厉打击重点涉税商品和洋垃圾、象牙等走私,综合整治“水客”、离岛免税“套代购”、粤港澳海上跨境等走私,全年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4509起,案值1210亿元,分别增长5.8%、25.6%。

  2023年,全国海关将继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开展“国门利剑”“蓝天”“护卫”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走私,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2022年缉私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全国海关缉私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走私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盯“中央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突出走私问题,切实发挥缉私专业打击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国门利剑2022”联合行动。全年共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4509起,案值1210亿元。现发布2022年缉私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1.海关总署缉私局开展“330”专项打击行动

  海关总署缉私局在深圳、上海、南京、抚州、台州等地组织开展打击走私贵重金属、走私普通货物、洗钱等专项行动,打掉走私团伙9个,案值474.53亿元,涉案黄金57.57吨,钯金47.95吨,其他贵重金属53.63吨。

  2.拱北海关缉私局侦办“310”走私液晶显示屏案

  拱北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一起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液晶显示屏案,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抓获犯罪嫌疑52人,打掉走私团伙7个,案值40亿元。经查,涉案团伙利用货运渠道通过低报价格方式从香港走私液晶显示屏等进境,还利用“大飞”通过海上偷运的方式走私,数额巨大。

  3.上海海关缉私局侦办走私进口弹药案

  上海海关缉私局侦办一起走私进口弹药案,查获境外弹药公司生产的各类火药动力制式手枪弹22000发。

  4.广州海关缉私局侦办“奋发12”“水客”走私手表案

  广州海关缉私局在广州、珠海、常州等地开展“奋发12”打击“水客”走私高档手表行动,打掉走私团伙4个,案值2.9亿元。经查,涉案团伙将在境外钟表商行订购的手表运往澳门,交给专业“水客”通关团伙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

  5.昆明海关缉私局开展打击走私毒品入境专项行动

  昆明海关缉私局通过科技赋能、关警协作、跨警种合成作战等手段,破获货运渠道走私毒品案件33起,在中缅打洛、孟连、沧源、清水河、畹町等口岸缴获毒品冰毒、海洛因、恰特草等共318公斤。

  6.南宁海关缉私局侦办“5·17”走私水果案

  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海关风控、关税等部门,在广西、广东、山东、河南等地开展打击走私水果专项行动,打掉走私团伙3个和非法售卖海关专用缴款发票团伙1个,案值47.3亿元。经查,涉案团伙以低报价格和少报数量的方式将境外订购的水果走私入境,另查实该走私团伙涉嫌洗钱、骗取留抵退税犯罪,查证洗钱金额1.3亿元人民币。

  7.宁波海关缉私局侦办走私文物案

  宁波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走私文物系列案12起,查证涉案走私银元2711枚,查扣银元1609枚,其中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97件、一般文物1428件。经查,涉案团伙通过虚构发货单位、发货人,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将涉案文物通过商业快递渠道走私出境。在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前夕从香港带回8枚涉案文物。

  8.黄埔海关缉私局侦办“HP2022-05”走私木薯淀粉案

  黄埔海关缉私局在南宁、东兴、凭祥、广州等地开展“HP2022-05”专项行动,打掉走私团伙3个,案值15亿元。经查,涉案团伙将境外购买木薯淀粉通过边民互市贸易渠道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入境。

  9.福州海关缉私局侦办走私旧医疗设备案

  福州海关缉私局在福建福州、广东佛山等地开展打击旧医疗设备走私专项行动。经查,涉案团伙从境外购买内窥镜等二手旧医疗设备,通过快件渠道伪瞒报、“水客”携带等方式走私入境。

  10.汕头海关缉私局侦办“4·22”涉嫌逃避商检出口冻海产品、骗取出口退税案

  汕头海关缉私局联合有关部门,在广东、福建等地开展“4·22”专项打击行动,查证逃避商检出口冻海产品案值9亿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额1.1亿元,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金额16.5亿元。经查,涉案团伙采用虚构原料来源、伪报货物品名方式逃避商检,同时采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高报出口价格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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