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豚“保姆”:守护“水中大熊猫”健康成长******
(新春见闻)长江江豚“保姆”:守护“水中大熊猫”健康成长
中新社武汉2月1日电 题:长江江豚“保姆”:守护“水中大熊猫”健康成长
中新社记者 马芙蓉
春节假期,长江江豚饲养员邓正宇只休了3天便返回岗位。“江豚对水位、水温、声音等变化极为敏感,需要人24小时守护。”邓正宇近日介绍说,照料江豚“饮食起居”,不敢有丝毫马虎。
长江江豚是全球唯一江豚淡水亚种、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称为“水中大熊猫”。2017年长江江豚生态科学考察结果显示,其种群数量约1012头,状况极度濒危。
自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逐步探索建立了就地保护、迁地保护、人工饲养繁育三大长江江豚保护策略。其中,人工饲养繁育旨在通过开展长江豚类繁殖生物学、生理生态学、生物声学及遗传学等基础生物学研究,为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邓正宇所任职的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白鱀豚馆,是中国唯一专门用于淡水鲸类饲养保育、技术研究和公众科教的饲养场馆。目前,这里生活着7头长江江豚,其中4头是在全人工环境下繁育,包括16岁的雄性江豚“淘淘”及“淘淘”的儿子“汉宝”、女儿“F9C22”。
据邓正宇介绍,白鱀豚馆现有4名专职饲养员,每人固定照料1至2头江豚,日常工作包括清污、喂食、检查江豚身体状况、训练江豚配合科研采样等,其中保证江豚健康是重中之重。
“它们不会说话,无法直接告诉你哪里不舒服。”邓正宇介绍说,一头成年江豚每天要吃4至5餐鱼,一餐进食约1公斤、用时大概10至15分钟。饲养员每天要检查江豚体表,监测其摄食量、摄食时间,据此判断其精神状态和健康状况。
邓正宇一直负责照顾江豚“洋洋”。“洋洋”是一头从江西鄱阳湖迁入白鱀豚馆的雌性江豚。2020年6月,“洋洋”诞下“汉宝”后,邓正宇承担起照顾“母子俩”的重任。
长江江豚妊娠期大约12个月,从“洋洋”怀孕到生产,邓正宇每日观察记录“洋洋”孕期状况,为它准备可口“饭菜”,喂食叶酸片和维生素片,定期采集B超影像,生怕有任何闪失。“汉宝”出生后,邓正宇把它当自己孩子一样,悉心照顾。
朝夕相处中,江豚与饲养员建立了亲密、信任关系。记者采访中看到,当邓正宇出现在水池边,“洋洋”与“汉宝”便快速游过来,任凭邓正宇抚摸它们的头、牙齿。邓正宇在水池边走动时,“洋洋”与“汉宝”也追着他在水中起伏。
成为饲养员这些年,邓正宇见证了人工饲养繁育江豚家族的不断壮大。“新的一年,希望江豚健康成长,也希望人工饲养繁育研究能取得更多突破。”他说。
记者从中科院水生所获悉,通过人工饲养繁育研究,该所科研人员已摸清江豚生物学特征、繁殖生理学及规律。接下来,将继续深入开展精子生物学、排卵监测、人工授精技术等研究,更加全面系统掌握江豚繁育生存机制。(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